河南省工业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
管 理 办 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工信部联科﹝2009﹞23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 促进产业发展的意见》(豫发﹝2008﹞28号),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着力研制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工业产品和装备、推广应用一批影响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和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先进适用技术,规范我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新产品(以下简称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着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或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市场前景的产品,或能替代进口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民用工业新产品(包括新材料、新设备)。
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产品的技术性能和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三条 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是指工业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出客观科学的结论。
第四条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负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全省新产品(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
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以下简称各市工信局(委))负责本地区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的组织、协调、初审和推荐工作;有关省级行业协会参与鉴定验收的推荐工作。
第二章 鉴定验收范围和原则
第五条 由国家和省财政资助开发的新产品(技术)(包括试产前后及投产阶段),按照本办法实施鉴定验收;由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新产品(技术),项目开发完成单位要求组织鉴定验收的,按照本办法实施鉴定验收。
对于医药医疗器械、食品、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国防等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的鉴定验收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科学民主、专家与用户共同参与的原则,保证鉴定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合理性。
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工作,要注重新产品(技术)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市场前景,保证鉴定验收工作取得实效。
第七条 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结论是投入批量生产、参加重大项目招投标、参与评审优秀新产品、获得奖励以及享受国家、省有关优惠政策的依据。
第三章 鉴定验收内容和鉴定验收形式
第八条 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评价新产品(技术)试(使)用的性能、采用标准、技术水平、生产工艺条件;
(二)考核新产品试(投)产、新技术试(使)用所需条件是否具备,安全、卫生、环保等是否符合相关部门的要求;
(三)预测分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申请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技术先进实用、具备全新的功能或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有应用、推广价值;
(二)具备必需的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检测等手段,工艺技术文件齐全;
(三)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
(四)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五)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六)符合规定的鉴定验收申报程序。
第十条 申请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应当提交以下鉴定验收资料:
(一)鉴定验收大纲;
包括鉴定验收目的、鉴定依据、鉴定组织单位、鉴定内容、鉴定方式、鉴定程序和提供的文件目录等。
(二)计划设计任务书(合同或协议书);
(三)研制工作总结报告;
(四)产品标准和标准化审查报告;
(五)新产品检测、检验报告(由法定或权威检验机构出具);
(六)用户使用(试用)意见或工业性试验报告;
(七)技术经济指标及应用前景、效益分析报告;
(八)全套生产图纸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设计文件;
(九)生产工艺总结报告;
(十)产品质量分析报告;
(十一)特殊产品需提供相应的安全、环保、卫生等检测报告或证明;
(十二)新产品(技术)填补国内空白或国内领先以上水平的需提供查新证明或其它证明,其中达到国际先进以上水平的需要提供国际查新证明。
(十三) 《河南省工业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申请表》
第十一条 鉴定验收组织单位受理申请后,可以根据新产品(技术)开发所处的阶段、所属行业类别情况以及生产或推广应用要求,选择下列方式中的一种进行鉴定验收:
(一)会议鉴定:由鉴定组织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以鉴定会形式对新产品(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结论。
(二)检测鉴定:由鉴定组织单位委托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有关指标,对新产品(技术)进行检测分析,并提出检测报告。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新产品(技术),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按规定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作为检测的依据。
(三)合同验收:由鉴定组织单位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及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并作出结论。
第四章 鉴定验收组织、程序和管理
第十二条 省工信厅是省级新产品(技术)的鉴定验收组织单位。鉴定验收组织单位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鉴定验收申请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决定鉴定验收类别,确定鉴定验收的组织方式及专家名单;
(二)采用会议方式的,根据需要确定会议规模及鉴定验收委员会成员构成;
(三)审核鉴定验收委员会提交的鉴定验收报告,如有重大缺陷,责成原鉴定验收委员会补充鉴定和评价;
(四)负责调解处理鉴定验收争议和鉴定验收工作的申诉;
(五)颁发鉴定验收证书。
第十三条 鉴定验收程序:
(一)新产品(技术)开发单位申请鉴定验收,应首先填写《河南省工业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申请表》,报各市工信局(委)初审后,向鉴定验收组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各市工信局(委)在向鉴定验收组织单位推荐时要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二)鉴定验收组织单位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鉴定验收组织单位在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前,可委托专家提出意见。
(三)鉴定验收组织单位负责主持鉴定验收工作,也可委托有关市工信局(委)作为主持单位主持鉴定验收工作。受委托主持单位主要承担鉴定验收材料审核、鉴定验收组织工作、向鉴定验收组织单位报告鉴定验收结果等任务,在鉴定验收组织单位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工作,接受鉴定验收组织单位的领导和监督。
(四)受委托主持单位完成鉴定验收任务后要将有关情况报告鉴定验收组织单位。通过鉴定验收的新产品,企业提供全部鉴定验收资料并填写鉴定验收证书盖章后,报省工信厅批准生效,由省工信厅核发统一制定的《河南省工业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证书》。
第十四条 鉴定验收委员会组成要求:
鉴定验收委员会应由与鉴定验收项目无重大相关利益的专家组成。
(一)具有该行业(或相关行业)的高级技术职称(职务)或技术经济专业类的高级职称(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超过五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参加;
(二)具有比较丰富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三)鉴定验收委员会成员为7-15人,原则上为单数,并有来自用户系统的成员参加;
(四)直接参与本项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验收委员会。项目承担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鉴定验收委员会,特殊行业由于专业限制需要项目承担单位参加的,其成员数不得超过鉴定验收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五条 鉴定验收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鉴定验收组织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对新产品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组织审议新产品(技术)的答辩及验证试验;
(四)提出鉴定验收报告。对结论持有异议的问题要在报告中注明,全体成员要在鉴定验收证书上签字。
鉴定验收委员会负责人对鉴定验收结论要负责任,每个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第十六条 参加鉴定验收的有关人员,要采取合理措施保守其在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转让该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 鉴定验收组织单位发现并查实鉴定验收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有权宣布鉴定验收结论无效。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在鉴定验收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鉴定验收单位要中止鉴定验收;已经完成鉴定验收的要予以撤销;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鉴定验收组织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鉴定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参加鉴定验收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或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担鉴定验收任务的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参加鉴定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该项目中涉及的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