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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不予开具中小企业认定证明的政策解释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8-08-09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一直以来,有很多企业来电咨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招标文件中要求其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企业认定证明,加重了企业办事创业的负担。经请示上级主管部门,现将有关政策解释如下:

        一、《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365游戏盒子_365bet网上娱乐网址_365bet365》(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按照上述规定,中小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仅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自我承诺即可;仅当涉及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时,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进行中小企业认定。

        二、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我市于2017年9月30日印发了《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一批市政府部门证明事项的365游戏盒子_365bet网上娱乐网址_365bet365》(许政办〔2017〕53号)。该365游戏盒子_365bet网上娱乐网址_365bet365将市政府部门取消的证明清单和保留的证明清单予以公布,并明确要求“凡未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增设和调整要求基层和其他部门开具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根据公布的我市保留的证明清单,并无中小企业认定类证明。

        三、综上所述,中小企业在参加我市政府采购活动中,按照财库〔2011〕181号文件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我市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不予开具中小企业认定证明。

        四、广大中小企业在参加我市政府采购时,应与采购单位做好沟通解释。如因无法提供中小企业认定证明而遭遇限制或歧视,可按规定向市财政、工信、纪检等有关部门进行投诉。

        许昌市工信委

        201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