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处作业“十不准”
1.未办理高处作业审批手续或未进行交底,高处作业防护措施不到位的,不准登高作业。
2.无现场作业监护人员的,不准登高作业。
3.未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带、未穿防滑鞋、未扎紧裤管等个体安全防护不到位的,不准登高作业。
4.作业人员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恐高、深度近视眼等疾病及饮酒后的,不准高处作业。
5.作业现场出现五级以上强风、暴雨、大雪、浓雾等恶劣气候以及光线不足、能见度低时,不准登高作业。
6.吊笼、梯子、挡脚板、脚手架、跳板等作业设施不防滑、不牢固的,不准登高作业。
7.高处作业时,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8.高处作业时,不准攀爬井架、龙门架及乘坐非载人的垂直运输设备登高。
9.在高压输电线旁无隔离措施,在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放空管或烟囱旁未按规定配备防护器具的,不准登高作业。
10.作业人员不准在防护不到位的高处作业处休息。
二、施工现场的“十不准”
1.电源开关不能一闸多用。未经训练的职工,不准操作机械。
2.酒后和带小孩不准进现场。
3.井架等垂直运输不准乘人。
4.不准穿拖鞋、高跟鞋及硬底鞋上班。
5.模板又易腐材料不准作脚手板使用,作业时不准打闹。
6.不戴安全帽,不准进现场。
7.无防护措施不准高空作业。
8.吊装设备未经检查(或试吊)不准吊装,下面不准站人。
9.木工场地和防火禁区不准吸烟。
10.施工现场备种材料应类堆放整齐,做到文明施工。
三、起重作业“十不吊”
1、超负荷不吊。
2、吊物上站人或放有浮动物不吊。
3、光线阴暗不吊。
4、易燃易爆危险品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吊。
5、多人指挥或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6、散装物装得太满或捆扎不牢不吊。
7、埋在地下物品情况不明不吊。
8、歪拉斜挂不吊。
9、钢丝绳和吊物接触受力处有锐角快口未垫好不吊。
10、露天作业风力超过6级不吊。
四、电气焊割作业“十不准”
1.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露天作业无可靠安全措施,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3.盛装过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容器,未进行彻底清洗、未进行可燃浓度检测,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4.在容器内工作,照明灯具未按规定采用安全电压或通风不良,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5.设备未断电或未卸压的,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6.作业区存在易燃易爆及可燃物品,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7.焊体性质不清、火星飞向不明,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8.设备安全附件不全或失效,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9.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无专人监护,无可靠防护措施,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10.禁火区内未采取安全措施、未办理动火手续,无人监护的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五、电气安全十不准
1.无证电工不准安装电气设备。
2.任何人不准玩弄电气设备和开关。
3.不准使用绝缘损坏的电气设备。
4.不准利用电热设备和灯泡取暖。
5.任何人不准启动挂有警告牌和拔掉熔断器的电气设备。
6.不准用水冲洗和揩擦电气设备
7.熔丝熔断时不准调换容量不符的熔丝。
8.不准在埋有电缆的地方未办任何手续打桩动土。
9.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在未脱离电源前不准接触触电者。
10.雷电时不准接触避雷器和避雷针
六、井下用电“十不准”
1.不准甩掉无压释放和过电流保护。
2.不准甩掉漏电继电器。
3.不准甩掉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
4.不准甩掉局部通风机风、电、瓦斯闭锁装置。
5.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点、明火放炮。
6.不准用铜、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7.停风、停电的工作面,没有检查瓦斯不准送电。
8.失爆的电气设备不准使用。
9.不准在井下敲打、撞击、拆卸矿灯。
10.不准带电检修和搬迁电气设备。
七、安全用电“十不准”
1.不准在高压电线下打井,防止井管碰高压线造成用户死亡。
2.不准在电线下面盖房、栽树、种爬蔓庄稼和堆入柴草,防止发生火灾及人身触电。
3.不准拾捡断落的电线和拆切拉线、地线,防止触电。
4.不准在电杆下面挖坑取土和在电杆上拴牲畜,防止造成倒杆断线以至人畜触电。
5.不准上变压器台、爬电杆、拉线、防止触电。
6.不准在电线下面放风筝、上杆掏鸟和往变台、电线瓷瓶上扔石子及用弹打鸟,防止损坏电气设备和触电。
7.不准在电线上悬挂各种铁器、家具以及干菜等物品,特别是晾衣铁线要与电线保持距离,以防磨破电线时电伤人。
8.不准在架空线下扬鞭,社员抹房勿碰电线,拖拉机耕地勿碰拉线,以防触电。
9.不准私拉乱接电灯等一切电气设备,村民用电申请,安装修理找电工。
10.不准私设电网和用电打渔,要杜绝一切窃电行为,对违者要追究责任。
八、宿舍防火“十不准”
1.不准私拉乱接电线。
2.不准卧床吸烟,乱扔烟头。
3.不准占用、堵塞消防通道。
4.不准在宿舍及楼内焚烧杂物。
5.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入舍。
6.不准使用大功率电器设施。
7.不准使用酒精炉等明火器具。
8.不准擅自改动电气线路和电源设备。
9.不准离开宿舍不关电源。
10.不准故意损坏灭火器具和消防设备设施。
九、厂车作业“十不准”
1.不准无证驾驶。
2.不准车辆带病作业。
3.不准在大灯失效时进行夜间作业。
4.不准酒后驾车。
5.不准单手拖把连续行驶。
6.装载货物不准超宽、超长、超高、超重。
7.在厂区道路,行驶速度不准超过5km/h。
8.不准未拔钥匙,擅自离开车辆。
9.不准疲劳驾驶。
10.不准急刹车、急转弯或超车时不打转向灯、不鸣笛。
十、有限空间作业“十不准”
1.作业方案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不准作业。
2.相关人员未经专项安全培训合格的,不准作业。
3.涉及易燃易爆物质、有毒有害气体、缺氧或富氧作业环境,未采取通风和气体浓度监测合格的,不准作业。
4.施工现场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及装备的,不准作业。
5.作业人员未配备个体防护用品的,不准作业。
6.作业活动未设置安全监护人的,不准作业。
7.作业地点未采取可靠措施将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隔开的,不准作业。
8.涉及高处有限空间作业未设置逃生和应急救援通道的,不准作业。
9.设备、设施内作业未采取防止转动硬件措施的,不准作业。
10.作业人员涉险时,救援人员未佩带必要的救援器材的,不准盲目施救。
十一、动火作业“十不准”
1.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不准动火作业。
2.未按规定进行动火分析,或动火分析不周密、不全面的,不准动火作业。
3.作业人员未持有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或动火监护人员不在岗的,不准动火作业。
4.作业现场未配备消防器材,以及防火、灭火措施不到位的,不准动火作业。
5.气瓶距动火点或气瓶之间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不准动火作业。
6.动火点距易燃可燃物品和场所安全距离不足的,不准动火作业。
7.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容器和有限空间未经清洗和通风置换检测合格的,不准动火作业。
8.未断电、未泄压的设施、设备,不准动火作业。
9.在焊体性质不清、焊渣火星飞向不明的情况下,不准动火作业。
10.雨天、五级风以上气象条件下,不准进行露天动火作业
十二、防火防爆场所作业“十不准”
1.不准在禁火生产厂区内吸烟、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2.不准未按规定办理用火手续,在禁火区内随意用火。
3.不准穿着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油气区内工作。
4.不准穿带铁钉的鞋进入油气区及易燃易爆区工作。
5.不准使用汽油、易挥发性溶剂油擦洗设备及地面等。
6.不准未经批准的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区、油气罐区。
7.不准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和危险化学品。
8.不准在油气区及易燃易爆区内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器具敲打作业。
9.不准堵塞消防通道、挪用消防器材或损坏消防设施。
10.不准损坏厂区内各类防火防爆设施。
十三、涉爆粉尘企业生产作业“十不准”
1.不准员工未经培训合格上岗。
2.不准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进入粉尘作业场所。
3不准在除尘系统停用或粉尘超标时作业。
4.不准在厂区内未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手续和随意用火。
5.不准穿带铁钉的鞋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粉尘作业场所。
6.不准在粉尘作业场所违规使用易产生摩擦、撞击火花的作业器具。
7.不准堵塞消防通道或随意挪用、损坏消防器材、设施。
8.不准采用正压式除尘方式清扫除尘。
9.不准在粉尘作业场所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10.不准采用干式巷道作为除尘风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