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胎行业准入条件
为加快推动轮胎行业产业升级,规范行业生产秩序,引导行业公平竞争,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轮胎产业政策》,制定轮胎行业准入条件。本准入条件包括汽车轮胎(不含斜交胎)和工程机械轮胎。
一、企业布局
新建和改扩建轮胎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地区生态环境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应在依法设立的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应符合园区总体规划和环境要求,有充足的水资源、环境容量,和较好的运输条件、三废处理条件。禁止在依法设立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住宅密集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新建轮胎生产企业。
二、工艺、质量和装备
(一)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安全的绿色轮胎。
(二)轮胎生产企业应设立或具有可稳定依托的轮胎研发创新机构。
(三)新建、改扩建轮胎项目鼓励采用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鼓励选用先进的热胶烟气收集治理环保技术;一次法混炼、充氮硫化、分压供蒸气等节能技术;轮胎成型、硫化全自动化等信息化技术。
(四)轮胎产品应符合《轿车轮胎》GB9743、《载重汽车轮胎》GB9744、《工程机械轮胎》GB/T1190 的相关标准。
三、能源和资源消耗
(一)轮胎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规定配备和使用经校准、符合预期使用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鼓励建立能源管理中心。
(二)轮胎生产企业能耗应满足《轮胎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9449 要求,并且要定期开展能效和资源消耗对标达标检查。
(三)新建轮胎生产企业新鲜水消耗量应低于7 吨/(吨
轮胎产品),现有企业应低于8 吨/(吨轮胎产品)。
(四)新建轮胎生产企业的橡胶消耗应满足:载重汽车子午线轮胎低于0.53(吨三胶)/(吨轮胎产品),轻型载重汽车子午线轮胎和轿车子午线轮胎低于0.45(吨三胶)/(吨轮胎产品),工程机械轮胎低于0.49(吨三胶)/(吨轮胎产品)。现有企业的橡胶消耗应满足:载重汽车子午线轮胎低于0.54(吨三胶)/(吨轮胎产品),轻型载重汽车子午线轮胎和轿车子午线轮胎低于0.46(吨三胶)/(吨轮胎产品),工程机械轮胎低于0.51(吨三胶)/(吨轮胎产品)。
(五)新建轮胎生产企业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应高于95%,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应高于97%。现有轮胎生产企业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应高于9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应高于95%。
四、环境保护
(一)企业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现有、新建、改扩建轮胎生产装置污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应严格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固体废物处理和处置达到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按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二)新建、改扩建轮胎生产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评价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法通过审批。污染防治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执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制度,制定并报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三)新建和改扩建轮胎生产企业应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并依法公开监测信息。
五、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
(一)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防护条件;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达到三级及以上。
(二)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企业应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依法开展职业健康监护。
六、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轮胎生产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产业政
策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2014 年10 月1 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轮胎行业发展状况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适时对本准入条件进行修订。